本文目录一览:
- 1、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 2、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 3、天津市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 4、工程材料成本核算及成本档案管理制度?
- 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 6、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档案归档工作,认真执行档案法。负责主持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负责档案库房各项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落实。为企业工作提供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借阅、登记工作。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总则1为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案卷合格率,使工程档案管理顺利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50328-2001)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制度文件资料的归档应做到分类保存、编目清晰、标识明确、装订整齐。资料的填写应做到字迹工整、签字齐全,符合《北京市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
天津市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人民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人民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工程材料成本核算及成本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工程成本核算,将各项施工费用按照它的用途和一定程序,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正确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将它与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实现全过程控制。
第二条 独立承包的项目成本管理以独立承包项目为核算单位。总承包的项目成本管理以总包项目为核算单位。联营承包的项目成本管理以联营承包项目为核算单位。
事中管理包括技术措施的成本审查、施工成本控制、施工成本监察、合同索赔、成本档案建立等。项目成本事中管理分为对外成本管理和对内成本管理。
目前,多数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不系统。不完整,有的施工企业不能合理划分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明细账不健全,并且工程成本核算程序混乱,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划分很随意。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档案管理制度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档案柜里的案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资料管理1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成本档案管理制度 1)成本经理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3、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6、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